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乘坐或驾驶私有汽车及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所列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项且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乘坐或驾驶私有汽车及公务车期间 (见 9.3)遭受意外伤害(见 9.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10 倍给付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 (见 9.5)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 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见 9.6)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 伤害为直接和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一般身故保险金相关约定进行给付,不承担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导致的伤害;
2.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被伤害;
3. 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猝死。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一般身故 | 基本保额 |
汽车意外身故 | 10倍基本保额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 | 10倍基本保额 |
航空意外身故 | 20倍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导致的伤害;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或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被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