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四个保险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中提及的“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身故,我们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与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四个保险单年度起,若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五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3年 |
已交保费×12%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4年起 |
已交保费×4%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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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