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英大泰和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1 次,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进行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本附加合同2.3.1 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未能提供医院出具的轻症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殊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殊疾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女性特殊疾病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 |
轻症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最多领取1次) |
女性特殊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50% |
特定恶性肿瘤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