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前,我们已因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给付了轻症疾病保险金,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等额扣减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不计利息)。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不计利息)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不计利息)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护理辅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即发病之日起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首次发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护理辅助金。护理辅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 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 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 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护理辅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 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 完全丧失,即发病之日起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首次发病时间 在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护理辅助金。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 息)与身故或全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 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在 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 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身故或全 残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护理辅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护理辅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护理辅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已领取轻症疾病保险金 | |
轻症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0% | |
护理辅助金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20% (永久完全丧失合同约定的自主生活能力且首次发病未满70周岁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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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