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确定,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 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之日 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若在年满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 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被保险人身故 之日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给付生存保 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投保时0-27周岁 |
基本保额 (可选择30、40或50周岁领取) |
投保时28-37周岁 |
基本保额 (可选择40或5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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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38-45周岁 |
基本保额 (可选择5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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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20%)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