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可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等,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出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对应的住院天数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项目的日限额或年限额为限。
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恶性肿瘤化学疗法、放射疗法、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各项目对应的日限额或年限额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与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年度赔付限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与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以终身赔付限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等待期后,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等,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到期日前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出院,保险公司对出险者该次住院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对应的住院天数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单年度内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项目的日限额或年限额为限。 |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等待期后,在指定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恶性肿瘤化学疗法、放射疗法、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出险者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单年度内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各项目对应的日限额或年限额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斗殴、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十、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美容治疗、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