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4.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按本附加合同2.4.1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我们已根据主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且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2.4.3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针对该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进行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本附加合同2.4.1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4.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本附加合同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按附加合同2.4.1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根据主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且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不再针对该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进行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附加合同2.4.1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