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其在指定医院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以门诊方式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三、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其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于疾病观察期后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先按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但不扣除任何免赔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其在指定医院住院期间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指定医院以门诊方式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指定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我们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其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于疾病观察期后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重大疾病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不适用于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在指定医院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以门诊方式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在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于疾病观察期后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根据“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在指定医院住院期间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指定医院以门诊方式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如下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指定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于疾病观察期后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不适用于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