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和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给付特别生存金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特别生存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满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保险期满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合同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和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给付特别生存金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满日(不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保险期满日)生存,我们按给付生存保险金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