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伤残的,按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该项伤残所对应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4、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5、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
7、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
8、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9、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10、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2、扒车、跳车;
13、人工直接供油;
14、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5、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邪教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3、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
5、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三)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进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费用;
2、家庭病床、挂床治疗产生的费用;
3、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费用;
4、被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5、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治疗费用;
6、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7、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8、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怀孕、分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未遵医嘱、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隐瞒、欺诈行为、精神分裂症、扒车、跳车、人工直接供油、参加高风险运动、人工直接供油、患性病、洗牙、洁齿、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治疗费用、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100000元/每座 |
意外伤残 |
100000元/每座 |
意外医疗 | 10000元/每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