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介绍:
1、同时为被保险人搭乘(含驾驶)运行中的机动车及非搭乘期间内遭受运行中的机动车碰撞等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
2、高保额骨折津贴保障;
3、手续简单,无需体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因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住院治疗、骨折时,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合同以外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除下述第三款第(一)项约定外,在第一款、第二款下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各自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称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是指:搭乘(含驾驶)运行中的机动车时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非搭乘期间内,因遭受运行中的机动车碰撞等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一、意外伤害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生活津贴部分
(一)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以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其住院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天数累计不得超过90日;
(二)骨折每日津贴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或已住院但未达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标准日数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三》)所规定之标准住院日数,本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日数与上述《给付表三》)中规定的标准住院日数之差额乘以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的二分之一给付骨折每日津贴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断;如属于不完全骨折,其标准住院日数按《日数表》中规定的完全骨折日数的二分之一计算;如为骨骼龟裂者,其标准住院日数按《日数表》中规定的完全骨折日数四分之一计算;如同时蒙受二项以上骨折时,仅给付其中数额较高一项的骨折每日津贴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自动调整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自动提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系有安全带或戴有安全帽,本保险人依保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 专业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自动调整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本保险人将按以上各项约定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为专业营运车辆(如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及营运货车等)和工程专项作业车辆的驾驶员,而且在从事营运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时,本保险人依保单载明的各项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为基准确定相应保险金的给付数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造 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 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 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本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 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含180日)以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其住 院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天数累计不得超过90日; |
骨折每日津贴保险金 |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陆上机动车交通意外事故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或已住院但未达 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标准日数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三》)所规定之标准住院日数,本保险人按其实际住 院日数与上述《给付表三》)中规定的标准住院日数之差额乘以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的 二分之一给付骨折每日津贴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断;如属于不完全骨折,其标准住院日数按《日数表》中规定的完全 骨折日数的二分之一计算;如为骨骼龟裂者,其标准住院日数按《日数表》中规定的完全骨折日数四分之 一计算;如同时蒙受二项以上骨折时,仅给付其中数额较高一项的骨折每日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适用对象:
年龄在8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所需资料:
1、投保单;2、被保险人清单。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驾驶拖拉机,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