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让年轻生命绽放绚丽光彩,让老年生活悠闲自得,友邦为您提供两全之计!
友邦“康爱Ⅱ”保险计划,伴随人生旅途的“抗癌卫士”。
友邦 “康爱”保险计划,除提供保障期内恶性肿瘤保障外,在保障期末更可领取等值于满期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为安享老年生活提供完善保障。
每个人都梦想拥有健康幸福的人生,但无人能保证“恶性肿瘤”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患恶性肿瘤所带来的身心伤害和经济压力,您是否已经做好充足的准备,自信的面对?
癌症,人类健康的杀手
目前有2460万癌症患者。预计2007年到2030年期间,全球癌症死亡人数将增加45%(由790万人增至1150万人),这部分受到全球人口日益增加和老龄化的影响。所估计的这一增长考虑到了在资源富裕国家某些癌症的死亡率可能会略有下降。此外,在这同一段时期中新癌症病例估计将由2007年的1130万例激增到2030年的1550万例。
在发达国家,癌症是继心血管病之后第二位最重要的死亡原因,并且流行病学证据表明这一趋势在较不发达世界正在显现。在南美和亚洲等“转型”国家或中等收入国家尤其如此。在所有癌症病例中,已有超过半数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肺癌比任何其他癌症造成更多人死亡。某些癌症在发达国家比在发展中国家更为常见:前列腺癌、乳腺癌、结肠癌。肝癌、胃癌和宫颈癌在发展中国家较常见。
保单特色
保险费豁免——付费期内,如客户不幸身患恶性肿瘤,除可领取恶性肿瘤保险金外,患恶性肿瘤之后所需支付的保险费将予以豁免
保障期满,可获满期金——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付费年限(含豁免保险费期间)×106%
身故保障——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付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106%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及《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及《友邦附加II康爱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该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该附加合同终止。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该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支付的保险费。该附加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该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该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主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该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予金受益人。 |
满期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金。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我们将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案例
我们以客户张先生为例:张先生30岁,投保《友邦康爱II保险计划》,其中包含主合同《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和《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年交保险费2,811元,交费10年,合计28,099元。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主合同《友邦康爱II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II六十五岁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II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四十五岁。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岁。
责任免除
主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