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百倍安欣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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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20/30年、至年满60/6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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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以下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附加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年龄错误第九条受益人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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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年满6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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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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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猝死保险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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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有
2.猝死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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