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约定的责任;
1、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六)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且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约定的运动标准,则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重度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和对应的运动标准。 重度疾病特别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重度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重度疾病特别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度疾病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中度疾病共有二十五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中度疾病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百分之四十)。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轻度疾病共有四十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轻度疾病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全残,且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约定的运动标准,则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全残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和对应的运动标准。 全残特别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全残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全残特别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且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约定的运动标准,则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身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特别保障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身故,则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身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身故特别保障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