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险计划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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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种重度重疾,扩充8种轻度重疾;提供疾病终末期、老年长期护理、癌症康复特别保障;身故、全残、烧伤高额保障,九大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双倍赔偿。
保险期限: 终身/至75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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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纷繁复杂的世界,充满着隐匿的未知风险。 您的健康平安,是一家人安心的依靠。此时,一份专业的健康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健康得到保障,一切才有可能。

 

保障专家友邦保险 ,为您考虑周全。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量身定制终身健康保障,帮您抵御风险,守护您和家人的幸福生活!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而成。

 

保单特色

 

一张保单,终身保障
——终身健康保障,为您设想周全

 

小保费,大保障,花一样钱可得多样保障
——全面的健康保障,一举多得,一应俱全

 

老有所依,确保安稳生活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让您的晚年生活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安稳

 

病有所养,贴心呵护康复期
——癌症康复保险金分三年连续给付,专款专用,守护安康

 

抵御风险,友邦一直伴您左右
——两类重疾分级保障,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阶段、意外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适合客户:

 

一家之主
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和“保护者”,您的健康是全家人的依靠,需要提前防范风险。

 

白领家庭
面对工作的压力重负,除了社会医疗保险和雇主提供的医疗保障外,白领家庭需要更全面的保障,来抵御健康风险所带来的烦恼。

 

单身贵族
无忧自在的生活,怎可以有健康的隐忧? 全佑一生“七合一”给您最全面的健康守护,让您尽情享受生活。

 

保险利益:

 

(以下保险利益的内容应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主合同《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对于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条款执行;对于本合同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本条癌症康复保险金条款执行。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而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次序 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25%
第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15%
第三次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称“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于年满75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于年满60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持续180天以上的,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额的1/120给付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
癌症康复保险金 于等待期后且年满7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确诊后30日仍生存,我们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总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的50%。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伤残,我们在确认伤残的类别、等级和给付比例后,按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伤残,则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案例

张先生(30岁),目前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年轻有为,前途无可限量。张先生深谙健康保障的重要性,为自己投保《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保险金额36万元,年付保费12,300元,付费期20年,保障期终身。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可获得的最高保险保障如下:

序号 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
1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含8种重大疾病,详见主合同) 7.2万元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含34种重大疾病但恶性肿瘤除外,详见主合同) 36万元
  恶性肿瘤
(其中18万元为癌症康复保险金,将分三年连续给付;
36万元为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次性给付)
54万(75岁前)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36万(60岁后)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36万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36万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36万
7 (1)意外身故保险金 72万(75岁前)
(2)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全残可获72万赔付;未达全残按36万的一定比例赔付)
最高72万(75岁前)
(3)意外烧伤保险金(按烧伤等级赔付) 最高72万(75岁前)
(4)九种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金 108万(75岁前)

*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仅给付最先发生的一项,最先发生时日以合同约定的时日为准。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保障至75岁,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的累计给付金额以72万为限。



情况一:若张先生在50岁时,发生脑中风并导致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则张先生可以获得《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36万元。



情况二:若张先生在65岁时,无法独立完成穿衣、如厕、洗澡等项基本日常活动,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并经过医生确诊,则张先生可以自上述状态认定时开始获得《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为每月3,000元(最多给付120个月)。在张先生70岁(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已经给付60个月)时,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张先生可以一次性获得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为18万元。



情况三:若张先生在73岁时首次发生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则除一次性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36万理赔款外,还可连续三年领取癌症康复保险金,金额分别为9万,5.4万和3.6万,累计金额达18万;若张先生在本项利益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张先生的继承人。

投保须知

主合同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附加险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有以下二种:
付费年限                                                                   投保年龄
付费二十年                                                           十八至五十五岁

付费至五十九岁                                                     十八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责任免除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展开全部

谁能保

18-55周岁

保哪些

主险-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第一类重疾

(未满75周岁)

不承担责任
20%基本保额
第二类重疾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疾病终末期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身故
基本保额
全残
基本保额

老年长期护理

(已满60周岁(含)后)

基本保额×(1÷120)

(月月领取 连续领取十年)

癌症康复

(未满75周岁)

第一次
25%基本保额
第二次
15%基本保额
第三次
10%基本保额

 

附加险-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残疾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意外烧伤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残疾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意外烧伤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注:此产品疾病终末期有180天观察期,重大疾病有90天观察期。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哪些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故意打斗、执行军警任务、私自使用药物、置身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危险职业、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错乱、医疗伤害、患先天性疾病、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恐怖分子行为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条款

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保险金额36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1230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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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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