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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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32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双重保障,意外身故三重保障,全残豁免保障,满期返还,保障全面。
保险期限: 至65周岁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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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均分别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 豁免保险费(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均分别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合同仍然有效。

 

  • 满期金(仅主合同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附加合同包含的32项重大疾病如下: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多样性硬化—CT或核磁共振检查支持诊断
2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一百八十天以上
28.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因酒精导致除外
29. 植物人—持续不少于一个月
30. 肌营养不良症—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
32.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注:
(1)以上32种重大疾病中第1-25 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具体疾病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2)若主合同因已给付其所附的《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效力,则《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将自动转换为《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并成为主合同。同时《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将自动以《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为主合同。转换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其投保年龄、合同生效日、保险期间、缴费年限、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及其他保险合同状态等均与其转换时相同。


“等待期”释义:指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意外身故保险金(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附加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本公司相应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请特别注意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全残,我们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保险案例

以30岁男性,投保“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保险金额10万元,年缴4700 元,缴费 20 年为例:

备注: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缴费20年,投保年龄:18—40岁;
  • 缴费至59岁,投保年龄:18—50岁



保险期间:至65岁

责任免除

一、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均适用以下责任免除 ):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均适用以下责任免除 ):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保险责任: (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适用 以下责任免除 ):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 以下责任免除 ):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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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主险-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满期金
保险金额
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附加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附加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身故定期寿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附加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故意打斗、执行军警任务、私自使用药物、置身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医疗伤害、患先天性疾病、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恐怖分子行为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条款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选择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4700元,保障至6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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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残保险金:有
3.满期保险金:有
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6.保险费豁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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