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且符合主合同保险责任给付条件的,则本公司在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定意外双倍保险金 | 若遭受特定意外事故,我们按主合同保险责任给付双倍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及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的子女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中,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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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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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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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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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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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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