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付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已付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与两倍的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两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后)全残,则该全残保险金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持续奖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第六保险单年度(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保险单年度(不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若投保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且在支付该期交保险费前合同从未进入过合同约定的暂停付费期,则本公司将于该期交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分配持续奖金,该持续奖金等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1%(百分之一)。该持续奖金及其利息将在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
全残保险金 | |
持续奖金 |
保险案例
我们以客户张先生为例:张先生为儿子(0岁)投保《友邦少儿财富通B款投资连结保险》,计划期交保险费10,000元,其中基本保险费2500元, 持续交费10年。自第2年开始,每两年支付追加保费20,000元,共支付5次,合计追加保险费100,000元。
张先生计划在孩子高中阶段每年部分领取账户金额10,000元,在大学阶段每年部分领取账户金额20,000元,在孩子25岁和30岁时候分别部分领取账户金额50,000元用于孩子立业及成家。
重要声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注释:
- 本示例仅限于《友邦少儿财富通B款投资连结保险》的利益演示,其中不包括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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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各档演示中,低档演示、中档演示和高档演示的演示年利率分别是1%、4.5%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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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假定被保险人年龄、年度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持续奖金为保险单年度初的数值,个人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现金价值为保险单年度末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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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以被保险人为标准体为例。对于次标准体,风险保险费将相应增加。本公司保留调整标准体风险保险费率的权力,但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最高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列的相应最高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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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目前按每月人民币7.5元扣除保单管理费,并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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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费用占所退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述比例表中相应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每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按照下表扣除相应的费用,且在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本公司还须收取每次人民币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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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年度 保险单年度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10%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8%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6%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4%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 -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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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的付费方式为期交。按约定支付期交保险费,并不保证在整个保险期间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如果账户价值降低到不足以支付上述两项费用时,客户需要支付追加保险费,以提高个人账户价值,否则保险合同效力即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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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未考虑不同投资账户的影响。在本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可供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投资账户会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并且实际的个人账户价值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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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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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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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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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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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创立个人账户 |
已交保费+2×基本保额-初始费用-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而收取的费用 |
已创立个人账户且未满25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2×基本保额 | |
已创立个人账户且已满25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 |
持续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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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已交保费×1% (若每年按期缴费,则第六至第十保单年度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