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退还当年度已扣除的风险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且30日后仍生存,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手术,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30日后仍生存,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手术,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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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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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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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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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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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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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确诊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第二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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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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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含有观察期,实际观察天数以生效保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