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投资累积财富 保障幸福人生
风险提示
《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本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此类产品可设置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按合同约定,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经本公司按一定比例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根据当时的投资单位价格转换为投资单位数,投资账户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变化而变化。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在投资收益方面,本产品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产品特色
身故全残 双重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享有身故保障,被保险人75岁前享有全残保障,产品设计尽显人性关怀。
专家理财 稳健投资
投资管理人——友邦资产管理中心由国际水准的专业投资管理人才,近20年的成功投资管理经验与本地市场有效结合,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持续为您创造财富价值。
账户转换 攻守兼备
客户可以根据财务状况、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在优选平衡账户、增长组合账户、稳健组合账户、货币市场账户之间进行转换,或调整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规避投资风险。
追加保费 灵活投资
在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以不定期支付追加保险费,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账户透明 价值有形
每周公布各个投资账户的单位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信息公告,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
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之和。
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
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
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
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 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 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 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 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 于以下(1)减去(2)所得的值。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趸交保险费之和; (2)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 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保险案例
我们以客户张先生为例:张先生30岁,投保《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计划趸交保险费300,000元,自第2年开始,每年支付追加保费10,000元,共支付6次,合计追加保险费60,000元。
主要保险利益演示
重要声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注释:
- 本示例仅限于《友邦财富通A款投资连结保险》的利益演示,其中不包括任何附加合同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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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各档演示中,低档演示、中档演示和高档演示的演示年利率分别是1%、4.5%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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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假定被保险人年龄、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为保险单年度初的数值,个人账户价值、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现金价值为保险单年度末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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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以被保险人为标准体为例。对于次标准体,风险保险费将相应增加。本公司保留调整标准体风险保险费率的权力,但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最高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列的相应最高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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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目前按每月人民币7.5元扣除保单管理费,并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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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合同费用占所退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述比例表中相应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每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按照下表扣除相应的费用,且在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本公司还须收取每次人民币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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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年度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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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10% |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 8% |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 6% |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 4% |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2% |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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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个人账户已经建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给付金额,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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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的付费方式为趸交。按约定支付趸交保险费,并不保证在整个保险期间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如果账户价值降低到不足以支付上述两项费用时,客户需要支付追加保险费,以提高个人账户价值,否则保险合同效力即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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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示例未考虑不同投资账户的影响。在本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可供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投资账户会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并且实际的个人账户价值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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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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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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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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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费-初始费用-提供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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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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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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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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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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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费-初始费用-提供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
(未满75周岁全残,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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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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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未满75周岁全残,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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