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趸缴保险费;或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合同现金价值与所交保费两项金额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二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四岁生日)满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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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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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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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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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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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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