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则全残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其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1)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2)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六)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的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其所对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保险单周年日及其所对应的生存现金金额详见下表: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于首个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若未满18岁,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若已满18岁,按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且已满18岁,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因遭受九种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且已满18岁,按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1、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全残,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于首个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若未满18岁,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若已满18岁,按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合同按第三条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身故 | (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含保单生效起一年后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全残 | (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含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后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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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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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保单生效起第5年至第14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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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