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 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增值红利
一、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被保险人全残时与全残保险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1、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全残,我们按已交保费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于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红利 | 1、在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2、在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3、在全残时与全残保险金一同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本合同按第三条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含保单生效起一年后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全残 |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含保单生效起一年后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