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B 款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全残,我们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身故,自身故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主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三种期限中的最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3)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免交主险被保险人22周岁前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免交主险被保险人22周岁前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