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始,本公司每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首个给付生存现金的保险单年度,每月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百分之一);以后,各个给付生存现金的保险单年度,每月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逐年递增前一年度每月给付金额的5%(百分之五)。
在生存现金的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本合同生存现金的给付年限为十五年。每个给付生存现金的保险单年度所对应的每月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详见下表: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详见下表: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 (含60周岁后每月领取一次,每月领取金额在上年度月领取额基础上增加5%)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