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1)减去(2)后的余额: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付期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
(2)初始费用、保险合同费用与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之和。
2、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身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额+已交保费+追加保费)-(初始费用+合同费用+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费);2、若个人账户已建立,则身故保险金等于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额之和。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已交保费+追加保费-初始费用-保险合同费用-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或(个人账户价值+基本保额) |
全残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