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3.5%(百分之三点五)。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安盈人生儿童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三、满期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未满18岁,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已满18岁后65岁前,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基本保额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3、65岁后,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基本保额的50%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满期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七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含18周岁至65周岁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含65周岁后 | 基本保额×50%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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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5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