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的主合同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获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满止。
三、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30日后仍生存的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则自主合同的下一保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费将获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于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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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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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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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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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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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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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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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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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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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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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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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