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四种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项下的首次诊断金和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疾病确诊时日为准;同时,本公司仅对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给付,以及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疾病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满期时日或疾病确诊时日为准。
本公司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及主合同均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十四种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疾病保险。 |
投保须知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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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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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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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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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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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确诊保单约定的14疾病可领取,保险公司对疾病金和《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首次诊断金仅给付一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