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合家安特别教育金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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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按基本保额给付特别教育金。
保险期限:
1年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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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全残,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别教育金予该被保险人。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特别教育金,本公司仅给付一次,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若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而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别教育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全残,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别教育金予该被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主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而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别教育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特别教育金 | 若主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全残,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别教育金予该被保险人。 |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18-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主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别教育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主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被保险人自伤、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主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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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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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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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教育金
|
基本保额
|
意外残疾教育金
|
基本保额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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