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残疾给付表》)所列之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残疾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之前有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按给付比例差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轻或与之前的相当,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给付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2) 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烧伤给付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烧伤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故意行为、执行军务警务、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置身于民航飞机以外的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特技表演、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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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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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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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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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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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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