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
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
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
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
给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
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
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
伤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
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
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并于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于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则本公司按表格中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 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 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岁。
时间为准。若该保险期间经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期间为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8)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9)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
净保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被谋杀、故意行为、执行军务警务、从事高风险职业、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置身于民航飞机以外的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特技表演、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发生在大陆期间的意外、以医疗为目的的旅行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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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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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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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已领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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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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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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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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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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