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已婚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于生育等待期后在境内医院生产,发生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或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在境内医院流产,发生与该次流产相关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
(2)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收到确认的证明后,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且由该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与该次妊娠生育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政府规定取得的补偿(包括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可取得的补偿或可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及其他生育医疗费用)、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的补偿、从其他保险给付取得的补偿后,按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药费、一般护理费、特殊医疗服务费和产科医生费。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妊娠及生育医疗保险金 | 于生育等待期后在境内医院生产,我们负责赔偿发生与该次妊娠相关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和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在境内医院流产,我们负责赔偿发生与该次流产相关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和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生育或流产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妊娠、生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2)被保险人的妊娠、生育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任何有关不孕不育的治疗;
(6)非医疗必需的治疗;
(7)被保险人非在本合同所定义的境内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妊娠,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既往妊娠免责内因该次妊娠所引起的任何医疗费用。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因违反婚姻法、违反计划生育法、未遵医嘱、故意斗殴、吸毒、不孕不育治疗、非医疗必需的治疗、非在指定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既往妊娠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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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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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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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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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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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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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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