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金
1、身故、全残或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身故、全残或合同满期时累计应付已付本合同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2)本项金额 = 本合同的趸缴标准保险费
公式中提及的 “标准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本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身故、全残或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基本保额与所交保费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若全残,按基本保额与所交保费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按基本保额与所交保费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二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五种,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或已交保费] |
全残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或已交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