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180日内身故的,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伤残,我们在确认伤残的类别、等级和给付比例后,按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及续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和行为障碍;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细菌或病毒感染;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GA1016-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