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身故时的累计年金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身故时的累计年金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本合同年保险费”、“趸缴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累计年金”计算。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年金给付期间过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身故时的累计年金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身故时的累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我们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
年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约定给付年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一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年金)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 | |
年金 | 含12至15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含16至18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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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9至25周岁 |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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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2倍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金彩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L1207-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