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深度昏迷、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十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十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十种以外的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 有合同约定的十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 的,则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十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约定十种以外的重大疾病的, 则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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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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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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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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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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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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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指定的10种重大疾病需要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其余15种重大疾病确诊后即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