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三十四种重大疾病分属于四个重大疾病组。
一、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则本附加合同将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开始,若主合同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次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该项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被保险人的第二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三次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该项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被保险人的第三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二次重大疾病,则 将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 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第二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确诊患有第三次重大疾病,则 将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该项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第二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在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 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第三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 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
首次重疾豁免保费 | 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 首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若被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则 合同将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 合同的付费期满。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开始,若主合同因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合同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第三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