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所选择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年度免赔额以及本条第三款所列的其他限制的金额,均载于本合同保险单上。本合同以下约定的被保险人各项就医的费用均必须发生在境内医院。
一、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为等待期,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上述期间发生的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上述期间内因疾病而导致费用,则对于在上述期间后因该疾病而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二、补偿金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或进行指定门急诊治疗,则本公司按照以下第三款的计算方法,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或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初算金额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住院或每次门急诊的“约定项目费用”总额 × 给付比例-已获得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偿费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费用补偿金 | 初算金额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住院的“约定项目费用”总额 × 给付比例-已获得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偿费用 |
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 初算金额 =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门急诊的“约定项目费用”总额 × 给付比例-已获得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偿费用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就医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境外就医;
(2)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十二个月内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且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本合同约定的既往症免责期内因同一伤害或疾病而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3)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6)屈光不正、精神错乱或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7)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8)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9)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21)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22)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2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