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若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各项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起始日以以下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和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二者的较早者为准。
(1)第一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第二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等待期后主合同因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但其它任何情况下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随之终止。
(二)恶性肿瘤保险金
(1)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并自该确诊日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即符合本附加合同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符合前项之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上述恶性肿瘤状态,指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四种状况,且该恶性肿瘤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主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的释义。
但若该恶性肿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公司均不承担该恶性肿瘤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因恶性肿瘤及其相关疾病就诊。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保险公司不承担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豁免保险费 | 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起始日以以下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和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二者的较早者为准。 (1)第一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自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若于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2)第二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于等待期内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若等待期后主合同因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而终止,则附加合同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但其它任何情况下主合同终止,附加合同亦随之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并自该确诊日满五年后,若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即符合附加合同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符合前项之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满五年后,若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上述恶性肿瘤状态,指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四种状况,且该恶性肿瘤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主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的释义。 但若该恶性肿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该恶性肿瘤的保险责任: (1)在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 (2)在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因恶性肿瘤及其相关疾病就诊。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项责任免除不包括符合主合同疾病定义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如肾髓质囊性病、艾森门格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项责任免除不包括符合主合同疾病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2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