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全佑轻无忧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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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确诊第一类重大疾病可免交余期保费。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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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若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批注合同之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效力随之终止。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任何以下情形,则本附加合同将因此而自动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1)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2)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3)本附加合同未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但批注合同之保险费已开始豁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豁免保险费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自该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批注合同之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合同效力随之终止。对于获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豁免至其付费年限满。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内发生任何以下情形,则附加合同将因此而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1)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2)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3)附加合同未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但批注合同之保险费已开始豁免。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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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相关产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28天-17周岁
保险期限:30年
适合人群: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身故保险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