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稳赢未来育英才年金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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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还可领取月度年金、满期金。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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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三、月度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2%;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本合同满期日(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75%。

 

四、满期金

若本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月度年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2%;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75%。
满期金 若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条年龄错误”、“第九条受益人”、“第十六条效力恢复”、“第十九条借款”、“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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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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