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发生医药费用或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0)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包括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包括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伤害;
(12)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不包括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上述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的保险责任:
(1)视力矫正、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医疗事故;
(2)脊椎间盘突出症。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八条年龄错误”、“第九条职业变更的处理”、“第十条受益人”、“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六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一般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任何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一般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起,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特定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任何已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起,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特定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保险公司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合同航空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任何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伤残,则保险公司将按“伤残评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合同航空意外事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基础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如下公式支付基础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基础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保险公司除给付基础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以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费用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且每次意外事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补偿金的保险责任。 |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合同意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数,同一住院原因给付,最高以180日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