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司索赔申 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一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3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 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6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 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 故日,按照本条(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 按照本条(一)的规定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本合同所称全残,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司索赔申 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被保险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 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司索赔申 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一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3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 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60%的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 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 故日,按照本条(一)的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生存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已经 按照本条(一)的规定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出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本公司。本合同效力不予恢复。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本合同所称全残,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并按本公司索赔申 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向被保险人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 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41.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4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4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41.12)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见41.13)、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41.14)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计算。
投保须知
核保规则 投保人年满18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为60天—60周岁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越狱、不遵医嘱、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恐怖主义获得、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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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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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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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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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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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周岁,未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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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0%+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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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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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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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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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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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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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若生存至75周岁,可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