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21.4)并经医院(见21.5)专科医生(见21.6)首次确诊(见21.7)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见21.8)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见21.9),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天之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21.10)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保单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后,如果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保单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将按本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本保单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天之内,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保单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本保单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在本保单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将按本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本保单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21.11);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21.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1.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21.14)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见21.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21.16);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21.17)(本附加合同第20 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中第二十八种疾病除外);
七、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见20.18)、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20.19)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21.20)扣除未还款项(见21.21)(含利息)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11周岁(见21.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军事行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