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航空意外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航空意外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规定的期间内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六、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猝死、危害飞行安全、空中执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