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主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无息退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内(含第90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内(含第90天)也均为等待期。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主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可以选择一次性申领满期保险金,或者向我方申请将应当领取的满期保险金作为保险费购买我方提供的年金等其他保险产品。
三、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受到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向受益人额外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该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直接由于该班机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倍。
(二)如果该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直接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三)如果该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7时,直接由于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无息退还合同及其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下述交通工具意外事故受到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额外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乘客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直接由于该班机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倍。如果乘客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如果乘坐或驾驶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遭受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年满18至45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规定期间内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斗殴;
三、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民用客运航班、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
七、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精神疾病、违反承运人安全规定、以非乘客身份飞机上执行任务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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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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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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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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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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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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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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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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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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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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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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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客运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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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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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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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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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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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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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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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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