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2的,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全残鉴定;但如 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的,应在第 180 天向司 法鉴定机构申请全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 起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时起效力 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在下列规定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六、猝死;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或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八、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7期间;
九、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投保须知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或整容手术、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障碍、怀孕及其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