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计划分为以下几个,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一个或多个:
1.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2. 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交通工具,包括营运机动车辆、非营运机动车辆、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或客运航班。
以下所称的交通工具仅指投保人选择并在合同中载明的每一被保险人以驾驶或乘坐的方式对应的某种交通工具, 以下所称的保险金额仅指每一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该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1,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向其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 年第4 号(总第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同一肢体的多项伤残项目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本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前述伤残标定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烧伤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9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9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烧伤鉴定,本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烧伤保险金。对于第9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完成前述烧伤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烧伤程度,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其他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该种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受益人应当领取或已经领取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 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向其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 年第4 号(总第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保险金额乘以该 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被 |
烧伤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 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猝死;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未遵医嘱、精神疾病、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猝死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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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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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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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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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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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道路交通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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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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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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