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
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
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
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
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
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
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
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
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
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至(三)款的
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烫伤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施工企业因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保险
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
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的,须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提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累计延长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工程因故累计延长工期超过一年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延期保险费。
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后,不再办理退保。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猝死;
(五)工程中采用不合格材料;
(六)工程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
(七)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范;
(八)未按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九)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以任何理由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压缩约定的工期的;
(十)施工单位承接超过施工资质的工程,违法承接工程;
(十一)未获有关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
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四)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十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